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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政办发〔2017〕5号
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下达201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
通 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工业园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、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及《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》(省政府令〔2014〕第3号)、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》(冀政发〔2015〕44号)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201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,并已于2月7日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。现将该计划下达给你们,并就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:
一、充分认清形势,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政治要位
退役士兵安置工作,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,事关社会和谐稳定。特别是在当前涉军群体信访多发的形势下,各部门、各乡镇要深刻认清退役士兵这一特殊群体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,将其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,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一把手亲自抓、负总责,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。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实行精准安置、落实岗位,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,切实做到认识到位、领导到位、措施到位、工作到位,确保安置质量。
二、严格政策落实,以阳光安置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
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,根据邯郸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《邯郸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考核选岗暂行办法》(邯安〔2016〕4号)要求,按照《武安市退役士兵选岗细则》,坚持“依法合规、科学合理、规范有序、公开公平”的原则,全面推行“档案考核、按分排序、按序选岗、全程公开”的阳光安置办法,安置计划的事业单位用于保证重点安置对象选岗。
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计划,在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分配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,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。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,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,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保险。
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上岗的,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工作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,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的80%逐月发放生活费,直至上岗为止。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,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,政府将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。
市编办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公安局等部门要协助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,市民政局、财政局要强化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,加大安置资金投入,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待遇落实到位。
三、强化责任落实,不折不扣把安置任务落实到位
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赋予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,各级机关、社会群体、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,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,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。此次下达的计划是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,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,不得随意更改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,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、上岗即下岗现象,确保安置合格率。
市政府督查室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加强督导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安置政策、拒绝接收政府安置计划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、落实安置待遇不到位及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及责任人员,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第68条、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第50条规定,从严给予追究,绝不姑息。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将给予表彰奖励。
附件:《武安市201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》
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7年2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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